铜仁市投资促进局 关于印发《铜仁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22 18:45 字体:[]


各区(县、铜仁高新区)投资促进局,大龙开发区招商引资局: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铜仁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投资促进局

2024年8月1日

铜仁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响应解决机制,特制定制度

  市级及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为受理本辖区内营商环境问题投诉的主体部门

第二条  营商环境问题主要指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或破坏营商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题

第三条  营商环境问题来源主要是中央、省、市转办、批办,省长信箱、市长信箱、县(区)长信箱投诉、12345投诉、省营商环境投诉平台、市营商环境投诉电话0856-3901088投诉举报和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信访投诉。

第四条  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级办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投资促进局负责全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级营商环境问题的线索受理和转办督办。各区(、高新区、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或本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和线索受理、转办督办工作,负责上级部门转办问题线索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受理范围

(一)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打折扣、政商勾连、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

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招商引资承诺不履行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漠视企业合法诉求等问题。

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企业服务中存在环节繁杂、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压着不办、“吃拿卡要”、态度恶劣、违规办理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政务服务清单不公开、随意增加环节成本或暗箱操作问题

本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服务行业企业存在收费信息不公开、收费不合理及违规收费、指定消费、强制消费等问题。

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擅自执法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以及执法程序不到位、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

)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

  营商环境问题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或被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

(三)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四)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投资促进部门应当在受理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事项转交相关单位办理或自行办理。办理单位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一般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办理单位酌情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职责范围内难以处理的重大疑难事项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召开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办理单位应当深入调查、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投诉人诉求,依法依规办理。调查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调查结束形成书面报告。调查结论应由办理单位分管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授权同意后,方可上报  

  投资促进部门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收到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不按工作期限办理的,投资促进部门要进行督促,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没办理和反馈情况的,作为漠视合法诉求及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由投资促进部门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有关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终止办理: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或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达成和解,不再投诉的;

)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调查、不提供佐证或拒绝提供相关真实情况的

)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投诉事项受理后,发现有与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不适用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投诉终止办理后,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受理机构。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投诉事项办结:

(一)投诉人收到反馈结果并认可结果的;

(二)投诉人不认可办理结果,但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的;

(三)重新办理后,办理程序和结果依法合理,但投诉人仍不满意的

)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五)投诉事项已经办理完毕的。

第十  投资促进部门应当建立营商问题处理工作台账,及时整理归档已办结的投诉事项。

第十 本制度铜仁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行。